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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

2. 新闻报道 :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报道时事新闻时,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3. 公务使用 :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4. 教育和研究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5. 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6. 文化保存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7. 引用和评论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8. 时事性文章和讲话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以及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合理使用不要求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必须遵守一定条件,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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