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是中国在1990年8月19日发布的法规,旨在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以促进经济发展。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投资区域 :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可以在中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进行投资。
2. 投资形式 :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投资,包括:
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
购置房产
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3. 投资领域 :鼓励在工业、农业、商业以及其他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进行投资。
4. 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并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5. 企业认定 :投资企业需要办理认定手续,包括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等,以便在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6. 审批程序 :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负责审批设立投资企业,并核发认定文件。
该规定为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投资框架,并确保他们能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待遇。